《成化十四年》第187章

    明律有規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殺死,子孫當場替他們報仇,殺人是無罪的,如果事后再殺,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經被審判,因為大赦沒有被處死的話,如果這個時候子孫還跑去報仇殺人,那就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這時候,甲的兒子沒有當場殺人,他私下跟乙達成協議:乙賠償土地給他,然后聲稱父親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請不必剖尸檢驗,就算是私下了結了。

    因為當時講究死者為大,尸檢會破壞尸體,很多人家不愿意這麼干,所以官府接到這樣的申請,也就不會堅持,一切以當事人家屬的意愿為準。

    這樣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無非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也就過去了,甲的兒子充其量就被人斥為不孝,在鄉間抬不起頭之類。

    但事情當然沒有這樣結束。

    乙賠償給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兒子就拿了這些田租吃喝玩樂幾年,順便娶了老婆,生了孩子,等孩子長到三歲的時候,就拿著刀,去把乙給捅死了,說是已經完成傳宗接代的任務,可以為父報仇了。

    好了,問題來了,律法早就規定了,爹娘要是被人殺死,做兒孫的當場殺了對方是沒罪的,但甲當時沒有殺,也沒有讓官府判決,反倒與乙私了,還瞞報官府,這就說明案子已經告一段落了,結果三年后,他又殺了乙,按照規定,起碼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這個案子當時非常轟動,還鬧到了刑部,判案的官員們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嚴格按照律法來判,甲的兒子不肯尸檢,對官家隱瞞不報,無疑是藐視玩弄官府,這種行為必須嚴懲。

    另一種意見則是覺得甲的兒子為了傳宗接代,生下兒子,這才對乙忍氣吞聲,是孝道的表現,理應從寬處理,可以減免罪行。

    兩種意見相持不下,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紛紛加入了爭論,最后還是內閣給出了批示:甲的兒子其情可憫,但其罪也可惡,所以兩相折中,杖一百,流放就免了。

    在唐泛看來,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來掩蓋自己的卑鄙,鉆法律空子的典型表現。

    因為按照規定,甲的兒子只要在老爹被殺之后馬上就殺掉乙的話,本來是可以免罪的,但他沒有那麼做,反倒拿著乙的錢去享受了幾年,然后娶了老婆,生了孩子,這才跑去捅死乙,就說是為父報仇。

    刑部和內閣未嘗不明白這個道理,只是甲的兒子以孝道來做護身符,明代以孝治天下,如果他們重罰,就與當時的教化不符合,所以朝廷最后選擇在律法和情理之間作了一個相對平衡的選擇。

    但這也直接便宜了甲的兒子。

    他原先家貧,全靠了乙賠償的田地才改善家境,這下人也不用死了,老婆孩子也齊全了,家里也有錢了,還得了一個孝道的好名聲,洗刷之前的污名,真是一舉數得。

    這就折射出了如今存在的一些問題。

    在現行律法沒有規范得那麼仔細的條例上,許多人就有了鉆空子的機會,像甲的兒子這種情況絕不在少數,如果當時官府強制要求尸檢,那麼之后那些事情就全都不會發生。

    這個問題不僅唐泛意識到了,同樣有許多人意識到了。

    像前刑部尚書林聰,董方等人,就明確提出要修改《大明律》,以便適應日益增長的判案需求。

    但《大明律》是太祖皇帝定下的,不是想改就能改的,在太祖之后,都有不少臣子提出要修改,但每次一有人提出,就會有一大堆言官跳出來以違反祖宗家法的名義彈劾他,久而久之,《大明律》還是那部《大明律》,許多官員在判案過程中沒能找到依據,只能按照自己的常識判斷來,這就產生了很多冤案錯案。

    唐泛也覺得《大明律》必須修改,但是不能直接就在上頭改,無數前輩已經用身體力行向他證明了這是行不通的,會被罵得很慘,不過如果不去動《大明律》,而選擇額外增加一些問刑條例,這就沒有問題了。

    不過就算如此,現在也輪不到唐泛來做主,他只是一個小小的五品郎中,不是內閣宰輔,這種提議呈上去,十有八九會被擱置,再說現在這個朝廷也不是做事的朝廷。

    但是進了刑部,唐泛就多了一個很好的環境,在這里他可以查閱到大量之前沒法在順天府看到的卷宗資料,也可以開始自己的計劃——從歷年各種案例中找出判決不合理的地方羅列整理,并在《大明律》的基礎上撰寫出新的問刑條例。

    如果他有生之年沒法登上高位,這些事情很有可能永遠也不會得到推動實行,但這并不意味著唐泛就可以像尹元化等人一樣在刑部里渾渾噩噩度日,將精力全部耗費在勾心斗角上,他從來沒有忘記他當官的初衷,正如他不會忘記老師丘濬在離京前勉勵自己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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